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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篇: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矿井安全工作稳定发展,现将《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科、区领导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

1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免职、撤职;

6、留用察看;

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矿长、书记任组长,副矿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专业副总、安监处、各生产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安监处组织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批复后下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撤职

3、对一次发生因公死亡1人事故的,分管矿长撤职

4、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区队、专业科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按矿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5、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对矿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同时按重伤标准进行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井下放炮伤人事故

4、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5、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6、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7、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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