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街道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篇:百善街道民主管理制度百善街道民主管理制度
一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
(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私分明,不准将公款公物用于私人开支或使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无偿占用单位的财物;不准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经营利益;不准利用职权摊派各种费用。
(四)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
第二条勤俭办事,厉行节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接待和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无关活动的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歌、舞厅等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借各种庆典名义铺张浪费。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一切从节俭出发,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不准携带亲友接受公务性款待。第三条严于律己,自尊自重。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准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准以各种形式经商、办企业或参资、参股;不准以各种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二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办事处党工委、政府机关的组织人事工作,由办事处党委依照权限严格管理,并接受书记和副书记的领导。办事处机关干部必须严格管理,并接受书记和党群副书记的领导。办事处机关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准在组织人事问题上搞特殊化,不得以职权和工作之便干忧组织人事工作。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职工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下列情况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一)提拔、任用、调整股级以下干部;
(二)干部、职工调入办事处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三)办事处党工委、政府机关单位招考,聘用各类临时工作人员;
(四)各个层次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第三条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的规定、程序提拔干部和职工,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工委不予讨论。凡招聘、调用干部职工(含临时工)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单位集体讨论后报主管领导初审,再向办事处党委提出申请;
(二)负责组织人事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好有关手续,送主管领导审查;
(三)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坚持干部职务、职工调整由组织决定的原则,坚决刹住拉关系、走后门、伸手要官的恶劣风气。对要官跑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搞个人封官许诺的要严肃处理。各部门不得自行招聘录用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一经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自行招聘录用工作人员,要责成辞退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干部职工对岗位的调整、职务的变动,必须坚决服从,不得闹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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