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减负办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023号【发布日期】
2003-03-07【生效日期】
2003-03-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减负办
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减负办《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和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投资环境,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针对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我市针对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收费过高的要降低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的要清理合并。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全市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1.对我市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要一律撤消,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1)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6)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
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撤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2.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
3.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
4.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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