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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上午,青岛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举办贯彻实施《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出台的背景、起草过程、立法思路、主要内容及组织实施方案进行了介绍。青岛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建刚,介绍了《条例》的新亮点,以及“现场指挥长制度”和“关于大型活动开始前的陌生环境风险告知”的有关规定情况。

《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党和国家对公共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青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要求奋力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可以说,《条例》的出台,既是我市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我市安全稳定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二)上位法内容指导相对宏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完善应急管理体制,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突发事件应对的上位法在内容方面相对宏观,对基层应对工作具体指导不够,对各级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的要求规定较多,对基层、社会、公民的责任、义务规范要求较少,因此在国家、省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突发事件现状,有针对性地对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三)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法治保障。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主动地预防准备、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形成了许多宝贵经验,亟需以立法的方式固化下来,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四)现有工作存在部分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综合应对体制不够完善。一是政府层面,在处置与救援灾害事故方面能力较强,而培育提升基层社会预防和先期处置能力方面明显不够二是基层层面,对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风险认知以及预案编制、演练、队伍和物资配置等应急准备方面存在不足三是社会层面,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存在短板。《条例》的起草过程

自2012年,《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制定工作连续5年被列为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调研课题或重点推进项目。5年来,市政府应急办、市法制办坚持按照开门立法要求,先后考察学习了北京、上海、广东等5个先进省市,累计召开专题座谈会20余场,征询30多位专家学者意见,并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应急网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形成了《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2017年7月14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人大。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12月1日公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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