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三定”规定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岚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直事业单位:
《岚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岚县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吕字[2009]5号)和市编委《关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单设的通知》(吕编字[2011]3号)文件精神,设立岚县卫生局(以下简称县卫生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卫生局不再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局。
(四)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五)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卫生应急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卫生应急工作。
(七)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1、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县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4、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县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6、贯彻执行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7、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8、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9、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拟定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战略目标。
10、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11、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拟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12、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3、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14、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15、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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