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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申办和审批程序6.25

一、小学、中学申请办学程序: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二、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市教委有关文件

四、审批分工

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六、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七、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举办者的银行保证金验资证明书);学校的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的协议书;(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用合同。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资格。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事。

(六)、经初步审查具备办学条件的,填写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七)、其他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等);

2、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食堂卫生许可证、教职工健康证(幼儿园要求)

八、审批机关实地考察、检查办学条件

九、审批机关核实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长沙县长郡未来实验学校(筹)

2010-6-9

第二篇: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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