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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副部长

2013年08月04日02:10人民网-人民日报我有话说(360人参与)

近年来,社会上对养老“双轨制”,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养老制度,议论颇多,认为这样很不公平,应尽快并轨。“双轨制”是怎么形成的。该如何客观、全面看待不同群体的养老待遇差。改革的方向是什么。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从“单位保障”转向“社会保障”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胡晓义介绍,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逐步推开的,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为平衡不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广东等地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企业大规模覆盖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当时,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出现经营困难,许多企业发不出退休金。有的企业用卖不掉的产品抵退休金,有的干脆不给办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扩面,并提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任务目标,解决职工“领不到养老金”这个最突出的矛盾。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在这个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谓的养老“双轨制”。

胡晓义认为,“单位保障”模式实际上是企业自我保障,覆盖面窄、基金规模小、共济性差,难以适应企业竞争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改革,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实现了由企业自我保障向社会共济的制度转变,使社会保障的责任从企业自负转向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有利于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比较“双轨制”下的待遇水平不能简单化

养老“双轨制”,是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的原因之一,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胡晓义认为,比较待遇水平不能简单化,要作全面、具体的客观分析。

其一,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不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有的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后养老金也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以退休前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其职业特点决定,这通常是本人职业生涯的最高工资水平。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次数多但幅度小;机关事业单位目前调整基本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是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或津补贴同步的,频次低而波动较大。

其二,待遇对比有多种口径。总体水平对比企业退休人员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分析: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是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待遇,此外,一些企业还发放统筹外项目待遇和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是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其水平与企业同类人员大体相当,而退休生活补贴占退休人员全部待遇的比重过大,而且地区之间、单位之间差距很大。这需要与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合理调整工资和退休待遇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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