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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大校办„2008‟26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保卫处起草的《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四日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协助保卫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含聘用的临时工),均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纳入学校归口管理。

第六条

已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交警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七条

已注册的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

第八条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九条

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和行业部门核发的

-2-有效证照驾驶工程车辆,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班。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应在15天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办理通行证。

第十三条

抵债、捐赠给学校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第十四条

校属机动车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承包。第十五条

校属机动车过户、停驶、复驶、改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和保卫处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执行长途运输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八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安装防静电设施,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车辆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校内施工车辆,须按保卫处规定路线,专线行驶。

第二十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禁停禁行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确因公务及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3-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管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各楼宇停车点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保卫处有权对校内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学驾车、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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