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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青团四川省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人发„2007‟16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团委: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团中央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6‟16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我省《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6‟15号),2006年省和部分市已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应募的高校毕业生逐步上岗开始志愿服务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实践,“三支一扶”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对“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形成畅通有序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流动机制,现制定有关政策如下:

一、“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的政策

(一)生活补贴。参加“三支一扶”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的(名单附后,以下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在其他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50%。本文印发之日前低于此标准的,不予补发。

市(州)自行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生活补贴从志愿者报到上岗开始计发。上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全月生活补贴,下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半月生活补贴。

(二)考核奖励。志愿者服务期间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每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参加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州)组织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职称评定。志愿者服务期间,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考试,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四)档案管理。志愿者服务期间,其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县的县级主管部门要为其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业绩、奖励、考核等材料。

服务期满,被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五)休假。参加“支教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寒暑假。其他志愿者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的,在服务的第二年可享受7天的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志愿者享受上述休假期间,生活补贴照发。

(六)保险。志愿者服务期间,统一办理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保险由组织实施招募工作的相关“三支一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办理,经费按项目计划由同级财政保证。

二、“三支一扶”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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