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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第一篇:第18章社会优抚法律制度_第十八章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历史发展、立法的现状,理解并掌握社会优待、社会抚恤、安置保障的基本内容,进而明确社会优抚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二节:

第一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社会优抚制度的概念、特征及社会优待、社会抚恤、安置保障的基本内容。本章的难点在于:其一,社会优抚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的关系问题;其二,社会优抚法律关系;其三,在当前中国形势下,我国的社会优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趋势。

第一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

一、社会优抚概述

(一)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以提供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其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特征

1.优抚对象的法定性。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军人家属;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因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亦可参照国家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有关抚恤待遇。

2.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庭。”明确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社会优抚的责任。

3.优抚内容的综合性。与一般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社会优抚制度既不是单纯的社会救助,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而是兼具三种制度的特点。社会优抚制度是一个以特殊社会群体为保障对象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

4.待遇标准的激励性。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普通国民的保障标准,军转干部的离退休待遇要高于地方同等级别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军人的抚恤标准也要高于一般劳动者的工伤抚恤标准。这与被保障对象为国家所作的牺牲、贡献是密切相关的。这样的待遇标准,对保障对象来说,稳定可靠、吸引力大,对军队建设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5.实施措施的规范性。由于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制度自建国时就开始建立,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形式、保障手段、管理体制等做出明确规定,各种规章制度相对健全,从而在具体实施中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与中国现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险相比,针对军人的社会优抚在实施中显然更具规范性。

6.保障目标的双重性。一方面,社会优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因而具有物质保障性;另一方面,通过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又具有褒扬革命军人,对全体国民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意义,因此又具有政治褒扬性。正是这二者的结合,使我国的优抚制度有了自下而上广泛的群众基础,激励着军人为国家无私奉献。

二、社会优抚法

(一)概念

是指调整社会优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社会优抚立法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就通过《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最早的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建国后,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社会优抚工作。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政务院在1950年制定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条例,以法规形式对社会优抚的对象、方式、标准等均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为社会优抚工作提供了可循的法律依据,也使中国的社会优抚步入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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