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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

《胶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胶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青岛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胶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胶州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与普通年份一样都按1整年征缴。市政府依据国家、省、青岛市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享受中央财政50%的补助(中央仅补贴农村居民),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青岛市、胶州市、镇(街道)三级政府按3:

3.5:

3.5的比例承担。条件允许时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贴资金由青岛市、胶州市、镇(街道)三级政府按5:

2.5:

2.5的比例承担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45-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达到60周岁时可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

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的,由青岛市、胶州市、镇(街道)三级政府按5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为其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按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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