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道德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特定条件年满23岁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限制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2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司法事业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热受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独立
外部独立: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
内部独立: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职权,排除法院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内心独立:法官要有独立意识,自觉作出裁判确保公平公正
法官应坚持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理行使裁量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
严守时限;充分考虑效率因素;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公开审判
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遵守回避制度
1.既要遵循诉讼法关于回避事由的规定,同时,还应考虑其他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还要考虑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自己公正的情况。保持中立地位
1.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2.法官应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
3.禁止法官的单方接触。任职回避
法院领导干部和在法院业务岗位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1.法官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权,除履行职责或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2.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向审判组织和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3.根据职责需要提出指导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承办人记录在案,并由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确保司法廉洁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据此,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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