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2016]65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6年4月12日
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计划内采购项目,需经本单位采购决策领导小组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查并报学校批准,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前款所指各单位,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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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学校集中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相关单位讨论学校集中采购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四)组织学校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负责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学校集中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学校集中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采购;
(八)发出学校集中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组织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备案、评标定标工作,进口产品和国际招标的申请及非公开招标采购、变更采购方式的申报;
(十)负责组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组建和管理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第十一条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信息中心、实验与设备部、后勤部、基建部等职能部门以及其他采购申请人,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审定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4以下,且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集中组织实施。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如下:
(一)货物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通讯及网络设备、医用医疗器械、消防与监控等设备;劳保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学生军训用品等物资。
(二)工程包括。主体工程所需配套设备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等的安装,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饰、修缮、维护保养,道路、路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等所需主材及辅材的安装,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土建施工,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包括。服务承包、印刷、卫生保洁、设备维护、设备租赁服务和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保险、咨询等。
(四)特殊采购包括。图书、教材、药品等归属难以明确的项目或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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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