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肿瘤医院章程
(年
月
日山西省肿瘤医院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行为,保障所有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医院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体现“现代事业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基本框架,是山西省肿瘤医院办院的制度性文件。
第三条本单位名称为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第三人民医院),英文译名是shanxicancercenter。
第四条医院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3号。第五条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第六条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5112万元。第七条医院的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卫生厅。第八条院长为医院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医院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医院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开展肿瘤预防与诊疗工作,进行肿瘤基
1础理论研究与临床应用;承担肿瘤防治人员的培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学术交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参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及战争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医院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医院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医院的理事长;
(五)监督医院运行;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为事业单位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四章医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医院设理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组织、执行机构及其他群团组织。
第十五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工、青、妇等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在医院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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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六条医院设立理事会,是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对医院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和医院管理等重要事务进行决策、咨询、协调的机构,并依法制订相关章程。医院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首届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产生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代表广泛和满足医院工作需要的原则。代表政府部门的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财政厅各委派1名理事;医院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医院服务对象群体、医学院校、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各推荐1名理事。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8名。第十九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订、修改医院理事会章程和议事规则。
(二)对医院机构改革和发展进行协调和决策。
(三)听取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执行机构反馈,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
(四)聘任单位行政负责人,审定单位人事聘用计划和解聘方案。
(五)审议和批准医院的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内部组织机构。
(八)审核、批准医院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
(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节理事
3第二十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经举办单位批准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理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应在上述范围中产生予以增补。职代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届满时,应由职代会通过连任或重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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