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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青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张娟娟具有减轻、从轻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1、从被告人从事犯罪活动的过程、时间分析,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危害结果较小

被告人2013年8月份在里面工作,工作了两个半月,其工作的内容根据部长张渴生的安排,从事电脑输单,附带打扫一下卫生。对于中国城桑拿部三楼存在卖淫行为也是在里面工作约两个月后偶尔和申长艳聊天时听她说有卖淫情况。

2、被告人张娟娟属于些从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张娟娟有女儿,为了生存,来到中国城桑拿部做服务员,每月工资2200,没有提成。在得知桑拿部里有卖淫行为,便马上写了辞职报告,部长没有批,以桑拿部

第二篇:容留卖淫罪上诉状赢了网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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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袁某某,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浠水县冼马镇高家村,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不服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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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字笫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中的从犯,改判上诉人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减少罚金数额。

上诉理由。在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刚刚达到构成容留卖淫罪的犯罪起点,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两年有期徒刑,上诉人认为判刑过重,故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一、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看。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如果把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比作维护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科学划定适用范围,而不至于相互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只有一次容留卖淫行为,应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容留一人两次或者容留两人一次的行为,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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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公安机关》查获的容留卖淫违法犯罪行为应首先依照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才会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将偶尔或者只有

一、二次介绍、容留卖淫行为不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做行政处罚,而是直接作为犯罪处理,就是把应在第一道防线解决的问题,用最后一道防线进行处理。将会出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容留卖淫行为给予拘留等治安处罚的规定也将无处罚对象,被闲置,这样就造成了《刑法》的滥用,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规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且对容留卖淫的行为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上诉人仅仅介绍1一2人卖淫,只能算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严重的情形而已。即使涉嫌犯罪,也不过刚刚达到犯罪的起点;无论如何,既使根据《刑法》第359条予以处罚也至于必须判决两年有期徒刑.

如果上诉人介绍1一2人卖淫就根据《刑法》第359条判处两年有期徒刑,那么国家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又是用来处罚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的呢。

二、从社会危害性上看。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二年有期徒刑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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