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章程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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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学生。
(七)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有关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之捐助或举办事项。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为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老人提供托管、养老、和护理服务;
(二)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从事养老、护理方面的微利经营活动(收益用于扩大养老院规模,不得分配);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外进行慈善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养老及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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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经过开办者同意方可成立。
(五)对本单位提出运作方案、发展方针等指导性意见。
(六)提议修改章程。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查阅本单位财务资料。
(八)对本单位的自身运作及对外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直接责任人问责。
(九)开办者的继承人,或指定的委托人或继承人,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单位初始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本单位首批捐赠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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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二)对本单位的管理或服务提出批评或建议。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单位的决议;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事先约定的费用费;
(四)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解除养员关系。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七条为保障本单位公益事业的正常顺利开展和长远发展,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和监事,负责本单位的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由(单数)名人员组成。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由开办人、或其委托人、推荐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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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特别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经开办者和监事会批准,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超过人民币元的对外慈善、捐赠行为;
(三)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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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立监事2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单位必须有一名监事由本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名其在职人员担任。以保障对理事会执行章程良好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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