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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救助站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浙江省救助站协会,英文名称:salvationstationassociationofzhejiangprovince,英文名称缩写:zjs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和关心支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纪守法,大力宣传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加强理论研究,拓展救助管理服务,推进救助机构标准化建设,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设立。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流动人员

1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的救助管理政策,争取救助管理工作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组织开展有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社会调研和理论研究,搭建网络平台、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理论刊物,为全省群众提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知识介绍和资讯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相关信息;

(三)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举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关论坛和专题活动;

(五)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规范,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六)指导全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等级评定工作,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七)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定期发布活动信息,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协会的团结和合作,加大对外宣传,扩大本协会社会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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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作为本会的代表应相对固定,由本单位部门以上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副职作为本会的代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委派他人参加会议(活动)时,所派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能代表其全权履行职责。

届中人员调整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能力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牌(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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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牌(会员证)。


(未完,全文共11977字,当前显示14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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