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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

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交易秩序,切实消除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违法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榆政发〔2006〕51号)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在该领域从事的招标代理和工程交易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监督职责的划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和中、省交由发改部门管辖的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室内装饰装修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决算审计;

(六)行政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条依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榆政发〔2006〕51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合法的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中、省及市外驻榆企业、外资企业应当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项目属地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由多元资金构成,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和招标人所有制性质,均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依法从严管控可不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审批。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可不招标建设项目;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以“自建自用”的名义搞商业化项目开发规避招标;不得将主体工程项目或者大型附属设施项目申报为“主体加层”或“小型附属设施项目”、“设计变更项目”规避招标;不得“划整为零”、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实施后向项目审批部门作出报告说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邀请招标法定条件,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不具有自行招标法定条件的招标人不得自行招标,应当选择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接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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