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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家暴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 (2)

第一篇:从反家暴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建构(2)从《反家庭暴力法》出发看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之建构

【摘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大公民大多对此抱以较高的评价,但是也有一些人担心,国家公权力介入到家庭暴力的防止之中,可能会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从而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反家庭暴力法》出发,发表国家法律体系中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建构的看法。【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公权私权和谐关系

一、公权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所谓公权力是指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等。公权力是国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国家一切职能活动的根本前提。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把公共的权力变成支配公共的权力。

(二)特征:

(1)从主体上看,公权力属于公众而非某个个人。也就是说,公共性是公权力的核心内涵。所谓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

(2)从客体上看,公权力应该指向的是公共事务。纯粹私域的事务不应该动用公权力去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了私权。

(3)从功能上看,公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权力是承担着公共责任并且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否则,公权力就很有可能变成私化和私有。

二、私权的含义

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这种个人权利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公众的政治参与、经济收入、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环境质量以及基本生活资料的获取与保障等方面的权利。私权的主体一般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三、公权与私权的联系

(一)公权和私权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权利范畴。一般认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最根本的要素,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任务。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公权和私权都是基于民主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产生和行使,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私权是私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但公权的行使也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

(二)公权和私权有着紧密的联系,二者互相协调方可构成法治的基石。一方面,私权有赖于公权的保护。私权主要涉及到个人利益,但是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然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比如言论自由权属于公民私权,但是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意地、不考虑社会影响地发表一些伤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谣言。并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私权要通过公权的行使才能得到保障,比如某人作为债权人将恶意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告上法庭,法院通过强制力使得债务人归还账款,这就是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私权。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强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保护私权方面的职能。公权的正当行使创造和维护了社会秩序,最终有利于私权的正当行使。公权行使的重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如果公权过于疲软和不作为,不能在创建秩序方面发挥作用的话,私权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另一方面,公权和私权也是平等合作的关系。比如在社会治理中,单靠政府的力量往往很难将社会治理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处理好,政府可以适当选择放权,充分尊重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此时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引导与发展的关系,公权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私权自主有序健康发展,通过公权与私权的合作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四、公权与私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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