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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五篇模版]

第一篇: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2005年5月29日第十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大学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武汉大学全体研究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广大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倡导和组织广大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不断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广大研究生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爱校教育,协助党团组织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广大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研究生与党、政府和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合理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三)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种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

(四)加强与校内外广大学生及学生组织的合作,积极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研究生和研究生组织的联系,扩大交流

第四条本会在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第五条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武汉大学在籍的中国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实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武汉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的名额按会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名额的分配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根据组织设置、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研究生会章程;

(四)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从大会代表中选派,每届任期二年。任期中间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认为必要时,经常任代表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更换自己的代表。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常任代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任代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常任代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兼任。

常任代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调整并监督研究生会主席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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