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代管人依法有权领取失踪人应得的拆迁补偿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市民咨询】
我的早年父母去世,广州市区一处房产为父母的遗产之一。该处房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我们姐妹四人(其中,姐姐失踪多年且未婚没有生育子女,法院已判决宣告失踪并指定我为姐姐的财产代管人)共同继承,但我们一直未对该房产进行处理。最近,此处房产面临拆迁,我们按照程序办理了继承公证,拆迁补偿款由我们姐妹四人继承。我是否可以依据继承公证书及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领取由姐姐继承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如果拆迁方不愿意向我支付姐姐继承部分的拆迁补偿,我作为代管人应当如何维护姐姐继承拆迁补偿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民陈小姐2012年8月9日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
1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代管人。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的。
根据你的来信,通过继承公证,已充分证明了你们姐妹四人继承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且法院判决已指定你为姐姐的财产代管人,你当然有权领取姐姐继承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如果拆迁方不愿意将你的姐姐继承部分的拆迁补偿款直接向你支付,你作为代管人可以提起诉讼,且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要求拆迁方将你的姐姐继承部分的拆迁补偿款直接向你支付,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特此答复。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张旭锋律师
2012年8月16日
第二篇。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为什么应该优先保护。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谢辉律师
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利往往会与其他主体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发展商将(承诺)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当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时候,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权就与银行的抵押权发生直接冲突。
本律师认为,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利应该无条件优先于其他权利,包括银行的抵押权。理由有2点,如下:
一、众所周知,在九十年代,我国的被拆迁户是在没有任何担保、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在发展商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仅凭发展商一纸回迁承诺、仅凭政府的一份拆迁公告,就可以将被拆迁户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如果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的话,则发展商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拆迁实施的保障。比方说,房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就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房屋拆迁裁决书》最后一句是:“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裁决的执行”,这就是国家强制拆迁的充分体现。也就是说,不管被拆迁户是否同意裁决补偿方案,也不考虑该所裁决补偿方案能否最终落实,政府制作的拆迁裁决都必须执行。
由此可见,在房屋被拆除的时候,被拆迁户的利益是屈服于国家意
《再审申请书》
第1页共3页志的,其利益是被牺牲的。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是有愧于被拆迁户的,所以,当被拆迁户要求回迁的时候,国家也应该以同等的强制力保障被拆迁户的最基本的权益,亦应以强制力排除一切困难、确保被拆迁户的回迁补偿权利亦应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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