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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请,由学院研究后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报请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二十一至二十五名教授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和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中遴选,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占成员的70%。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学院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原则上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3.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5.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提名名单;

8.审核新增博士生导师;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宜;

11.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

2.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应开设的课程,并审查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4.接受校内外向本学科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审批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提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的建议。

6.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7.审定新上岗硕士生导师资格;

8.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以及研究和处理其它有关学位事宜。第三章学士学位(略)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申请人资格审查及申请期限

(一)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2.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同等学力申请者,要求已取得学士学位,同时还须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外语及各学科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导师或推荐人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质量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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