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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2015年12月,市财政局、市科委印发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75号),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作出了重大调整。为更好的贯彻执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管理改革总体原则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坚持"尊重规律、简政放权,目标导向、授权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己,事后监督、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简化项目立项预算编制评审环节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单位不需报送项目经费预算,市科委不再组织项目预算评审。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助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目标导向原则组织编制项目经费概算,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公开招标"。面上资助项目一律实行"定额资助、竞争立项"。

三、项目经费使用实行授权管理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经费使用主体和科技成果收益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目标需要,筹集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要资金,按照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2.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支出预算。除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外,经费支出预算调整一律不再报市科委审批,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审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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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承担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科技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简化项目验收结题财务审计环节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目标导向原则,项目验收结题前,市科委不再组织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未通过目标验收的项目,市科委再组织专项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结题经费支出决算表。

五、调整节余经费管理

通过目标验收的项目,节余经费归己,全额留归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相关工作,应在1年内使用完毕。对未通过目标验收的项目,收缴违规和节余经费。

六、强化事后监督

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同时,加强绩效评估。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处。对勤勉尽责的科研人员予以免责,营造宽容失败的科学氛围;对未勤勉尽责的科研人员和单位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对绩效评估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诚信名单,优先给予持续支持。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委。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

—2—附件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

—3—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


(未完,全文共22299字,当前显示14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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