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见证取样培训教材5篇
第一篇:材料见证取样培训教材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取样是指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采购合同的要求,按规定的取样方法、规定的批量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与批量相匹配数量,具有代表性样品的过程。
二、送样是指取得样品后将试样(经加工或未加工的样品)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四、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中第六条的规定,对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样。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四、见证取样和送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照取样和送样计划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的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上签名。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经检测有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见证单位。
五、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a、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b、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c、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必须向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一次证。
6、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二章混凝土第一节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原材料主要包括。水泥、掺合料(粉煤灰、矿渣粉等)、骨料(砂、石)、外加剂、水。水
泥依据《通用硅酸盐水泥》分类标准水泥可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一、依据标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未完,全文共38991字,当前显示13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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