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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林果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唐政办字〔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唐政办字〔2016〕88号【发布日期】

2016-04-12【生效日期】

2016-04-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林果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唐政办字〔2016〕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山场、林场等经营权向造林大户、合作社等新型林业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加快我市林果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13〕1号)、《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加快山区综合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农〔20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指造林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果专业合作组织、林果企业(公司)。所称“林地”,是指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的宜林地和规划外可绿化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荒地荒丘。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林果产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果产业的主管部门。农工委、发改、财政、国土、农牧、水务、环保、住建、规划、旅游、金融、供电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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