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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86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

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条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长治市相关产业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和利用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应当采取科学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鼓励和支持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改造的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的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防止水体高度富营养化;防止人为阻断水体间的联系,阻断动物洄游路线;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指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等;

(三)土地资源保护。湿地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严禁出租、转让及过度开发;

(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严禁任何人随意改变湿地地形地貌,因科研等活动确需改变的,由市政府批准,但事后要及时恢复;

(五)文化遗存保护。主要指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渔业文化等。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根据湿地管理区的标准和要求,标明界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公园界碑、标牌。

第十六条湿地公园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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