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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探矿权的法律规定的现状[5篇]

第一篇:关于中国探矿权的法律规定的现状关于中国探矿权的法律规定的现状

----池祥成

2005年7月

1、基本介绍

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需要大量的矿产能源。矿业权经营是目前中国的高利润行业,也是目前在中国国内投资的热点。中国地域广阔,以前的中国国内勘查投入注重于地表和已知的国有重点矿区,留下了技术上成功的机遇。因此有必要研究中国的矿业法律。

1.1外商投资中国矿业的法律框架由两大部分组成

a第一部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受中国《合同法》的约束。

b第二部分是矿业权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部门(主要是国土资源部)根据上述法律制订的大量行政规章。

1.2中国政府关于矿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较晚,1986年开始分布矿产法律,1998年才正式确立许可证制度。但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文件规模庞大,现行有效的中央政府法律、法规、规章不少于300件;现行有效的各地方法规、规定文件总计不少于2000件。

1.3当前中国关于矿业管理法律的基本特点是:

1.3.1国家权力强制性的体现较明显。政府机关在矿业领域的权利很大;同时规定了当事人许多不得违反的行为内容,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最严厉的可达刑事责任。

1.3.2中国关于矿业管理的法律内容十分复杂。从行政要求到技术规范、几乎涵盖了矿业行业的全部领域,而且有许多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方面的规定。

1.3.3对内资、外资的待遇尚未完全统一。立法地位上一些方面外资有政策优势,而另一些方面内资又占优势,总的来讲对外资的要求高于内资。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平等享有国民待遇是立法趋势。

1.3.4中国关于矿业管理的法律基本框架虽然形成,但具体内容有部分仍处在变革之中

1.3.5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在一些地方存在一定的难度

1.3.6中国关于矿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有许多是由技术规范组成,同时这些技术规范在矿业经营中有着高度的强制性

1.4中国关于矿业管理的立法层次为三级,分别是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有自治权的地级(市、州)政府,效力上以中央政府为最高。执行层次上有四级,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州)政府、县级政府,其中地方政府对矿业管理行为的活跃度较为强大。

2、中央政府现在关于探矿权的一些主要规定

2.1基本法律规定

2.1.1探矿权、采矿权目前在中国划属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探矿权的包括的具体法律内容如下:a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a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b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c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d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e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f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g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h转让探矿权;i出租探矿权;j抵押探矿权。

b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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