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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本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有效性的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及新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一办法两规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代表视察制度,有必要对本市代表视察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一、本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在探索中发展,成效明显

根据代表法和“一办法两规定”,人大代表视察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组织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这种形式通常称为集中视察;二是代表持代表证视察,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根据代表要求负责联系安排。目前较多采用第一类视察方式。

在历届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下,代表视察在代表积极参与并建言献策的基础上,在方式上不断创新,在内容上不断提升,总体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围绕“一府两院”工作开展集中视察,确保代表知情知政,更好依法履职、提高履职质量;聚焦难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有力促进问题的解决,推进工作落实;完善体制机制,从组织上、制度上确保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代表履职的自觉和视察工作的实效确保了党的群众路线在人大工作的充分体现。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就是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大工作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人民群众。多年来,代表通过视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汇集民智、反映民意,这正是密切与群众联系的体现,也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对于解决兼职代表如何密切与群众的联系问题、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本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调研中,许多同志在肯定代表视察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目前代表视察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代表视察工作的高质量和有效性: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代表视察的功能定位

一是各方对视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功能定位的认识不尽一致。通过调研发现,对于人大代表、视察组织者、被视察单位三者来说,存在着对视察的功能定位认识不清的问题。二是视察工作各方的职责落实不够到位。有代表反映,有些视察存在形式主义,有些视察看不到实情、听不到真话;组织者反映,部分代表参与视察有的被动应付、有的积极性不是很高;被视察单位反映,有的代表在视察前没有了解基本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时容易把局部的、个别的问题当成普遍现象。功能定位的认识问题,直接影响代表视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代表视察的功能定位,以及代表、视察组织者和被视察单位的法定职责。代表视察应当具有知情知政、联系群众、行使监督三大功能。知情知政是视察的手段和形式,联系群众是视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行使监督是视察的目的和保障。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视察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有规定、有办法,但落实难。代表法和代表法实施办法对代表视察作了规定,但仍然缺乏可操作细则,落实起来难度较大。有代表提出,代表在集中视察中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制度很好,但缺乏操作性。调研中各方都对专题视察的实效性给予较高评价,但是对于专门委员会平时组织的专题视察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专题视察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二是有规定、有办法,但突破难。目前对代表持证视察普遍感到有点“纠结”,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但是各地基本上没有实行。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没有完善,相关细则没有出台,使得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真正落实和运用好代表视察这一重要手段。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对现有的规定、制度、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实效性为目标,创造性地开展代表视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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