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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号)

第一篇:四川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0号

四川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3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四川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年5月13日

四川大学章程

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于1994年、2000年两次合并组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原成都科技大学起始于1954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成都工学院;原华西医科大学起始于1910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基督教会创办的私立华西协合大学。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集思想之大成、育国家之栋梁、开学术之先河、促科技之进步、助文化之繁荣、引社会之方向为自身使命,建设中国一流研究型综合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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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四川大学,简称:川大;英文译名:sichuanuniversity,英文缩写:scu;学校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设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管理。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主要学科领域。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自主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规划学科布局,加强学科交叉,培育新兴学科,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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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建立适合自身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学校校训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校风为“严谨、勤奋、求是、创新”;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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