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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

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

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

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学院资产管理处

负责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负责暂存以及转运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收集、暂

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交给资产管理

处。

第四条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相关行政负责人

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

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各实验室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

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各

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

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各实验室应将本实验室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

作职责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

规人员,学院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

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八条各实验室实验过程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

圾混装,液体危险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的污水系统;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

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

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

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九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卫生、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

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

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

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

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

处,并公告周知。

第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

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第十二条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

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

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十四条属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沪府发[2003]76号《关于本市一次

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精神操作;各实验室必须毁形、消毒、分

类收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置。

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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