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苏大设备[2008]2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大学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主题词:设备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08年05月14日印发
校对:潘新法
附件:
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的迅速发展,大型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校级和院(部)级两级管理。学校分析测试中心为校级共享平台。
第三条为了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测试耗材费、维护费及对共享单位的奖励,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分析测试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对共享仪器设备进行审核论证、编制共享基金年度预算、核发基金、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与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院(部)应将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整合,建立院(部)级共享中心(中心实验室);可依托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机构建立共享中心。
第七条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可供2个(含2个)以上学科(学院)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或通用性很强且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有指定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与操作;
3、仪器设备性能稳定,运行良好,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规定机时外尚有空余机时。
第八条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认定
1、各院(部)向办公室提交《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书》(见附件一),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上公布。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学院(部)未申请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共享。
第九条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时须提前与相关管理人员预约,并填写《苏州大学共享仪器使用申请单》(一式三联),确定使用日期;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条共享基金的管理
1、各院(部)在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根据《苏州大学共享仪器使用申请单》,将当年度的耗材费、维护费及机时数等统计汇总后,交办公室。
2、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认各院(部)的耗材及相关费用,并根据学校设备开放共享基金总额,提出分配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设备开放共享单位必须履行以下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及相关任务;
3、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
4、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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