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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共五篇]

第一篇:颁布《广东省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1993]108号【发布日期】

1993-07-23【生效日期】

1993-08-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颁布《广东省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3>10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期货市场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反映。各市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期货市场管理、监督的协调工作。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开业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期货清算公司等机构,凡有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调整,调整的情况报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对期货经纪人实行统一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的办法,由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期货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的协调和管理,规范期货交易的运作,保证期货交易的公正性,保护期货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期货市场”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期货合约交易(含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远期合约交易)的市场;“期货交易”是指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所”是指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及管理服务而依法成立的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合约的交易并提供有关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中介机构;“结算机构”是指为期货交易提供清算等服务并管理其风险基金、保证金的专门机构;“结算会员”是指经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审查批准的交易所会员。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范围内,凡采用会员制、期货合约竞价交易制和中央结算制等交易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含交易中心,下同)、期货交易结算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主要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和由独立企业法人设立的专门机构以及期货交易经纪人(包括从事期货业务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的审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对期货市场实行由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金融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省期货市场进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报省人大常务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审查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资格及变更申请;审核期货交易所拟订的章程和交易规则;审定期货交易所的上市商品品种;审查期货交易所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处理期货交易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对期货交易活动、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对期货交易所内的金融期货交易和期货经纪公司开展境外商品、金融期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和变更审查程序:

(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由发起人向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递交申请书、交易所章程(草案)、交易规则(草案)等申请材料,经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二)商品期货交易所下列事项的变更,必须向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交易所的名称、住所;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和上市品种;经批准后,方可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变更无效。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向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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