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
第一篇:第七章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第七章
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
第一节
公地的悲剧
eg:
一块草地为一个村社所共有,村社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在上面自由地放牧。这时,每个人都看到,尽量多地放牧对自己是有利的——如果别人不这样做,自己就占了便宜;如果别人也这样做,自己也不会吃亏。结果不难想像,过度放牧会毁掉这块草地,甚至使之变成不毛之地。
悲剧性在于:
每个理性牧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不断地在公共草场上增加放牧,每增加一个放牧单位,牧者就会获得由此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当草场的畜群承载能力达到极限时,再增加牲畜就会给草场带来某种损害。但是这种损害是由全体牧民承担的(或者是政府和国家)。于是,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类在眼前利益的驱动下,每个人都努力增加自己的牲畜,最终导致牧场的退化直至毁灭,在公共草场的舞台上不断上演着“草场荒漠化的悲剧”
公地的悲剧表明:
单个人的经济动机和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严重存在,是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刻原因,也是自由注意经济思想所产生的消极后果。
第二节
环境法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基本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三点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类按照自然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根源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是建立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据。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任务与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与任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中对其目的有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为:
(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相互制约与依存的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环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强制性的环境法律责任。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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