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燕京理工学院简称:燕京理工
英文名称:yanchinginstituteoftechnology学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北路45号,邮编065201。
第三条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面向基层、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面向全国招生。
1办学规模。学院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控制在20000人以内。
第六条学科门类。以理工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学院接受河北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学院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学院理事会构成:
学院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校外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7-11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学院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学院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和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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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批准由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学院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
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第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学院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3第十四条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五条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院长签署经理事会同意或决定的有关文件;
(四)学院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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