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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三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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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三点意见

——在“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

(2004)”上的演讲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关键词:转让权/设立条件/转让场所

内容提要: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的时候应该解决共同的问题,为此提出三点意见:第一,股权里很重要的一个权利是转让权,剥夺和非法限制了转让权就意味着对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希望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时,把股东的转让权明确写出,这是法律保障其应该享有的权利。第二,不上市的股份公司设立应该和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一样的,除非法定条件不一样,批准应该是一样的。第三,应该建立不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合法转让股权的场所,以便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今年是一个很不寻常的年份,因为今年正好赶上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时修改,有人说这两部法律同时修改在历史上是很难碰到的,也许几十年碰一次,几百年碰一次,大概跟金星和火星最靠近地球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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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希望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的时候来解决共同的问题。为此我提三点意见:

第一,过去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往往愿意讨论关于发行的问题,现在看起来,证券法和公司法到底谁来管发行,应该说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是我觉得公司法和证券法有一个很重要的交叉点,这就是股东的转让权利应该在法律上如何加以保障。我们知道,最近宪法有一个修改,虽然词稍微修改一点,但是我认为内容变化很大,那就是原来我们只讲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特别讲了私人的房屋、储蓄这样一些所有权的保护,而这次在宪法里变成了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私人财产权显然不仅仅包含物权或者仅仅包含所有权,还要包含债权、知识产权,乃至股权。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股权现在应该上升到宪法所保障的私人权利里很重要的一种,而私人权利里的股权应该就转让权给以特别的重视。公司法第四条没有讲股东的基本权利包含股权,但是人们一般又都认为股东的股权是不可剥夺的,而股东的股权是股东权利里自然而然就有的,但是在实践中股权转让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受到限制的情况,现在仍然很严重。就拿现在公司法的条文来说,有关股份转让的这部分只写到了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似乎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是法律恩赐给他的,好像法律是允许你可以来转让,应该说股东转让的权利就是自己的权利,法律应当保障每一个股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转让自己股份的权利。但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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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可以看到,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得到了保障,而不上市公司股东的转让权仍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这点上来说,我认为私人财产权里包含了股权,而股权里很重要的一个权利是转让权,剥夺和非法限制了转让权就意味着对于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所以,如何在法律上把这一条能够更加完善,希望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的时候,把它提高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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