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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问题[大全5篇]

第一篇: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问题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问题

1.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即生日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在隔时犯的情形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结果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毒

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罪名确定的原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包括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等情形。

5.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其他犯罪是指《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犯罪行为,下同)中的故意杀人行为,如在绑架过程中的杀害人质

6.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包含了两种情况,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不包含在内

7.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转化型的抢劫罪,如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和第289条中的聚众打砸抢故意毁坏财物或夺走财物;但不包括第269条的事后抢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

第十条(第一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包含在“抢劫”之中。因为这两个罪是法条竞合。

8.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的强奸行为,如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强奸、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的强奸

强奸罪包含两种情形,即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9.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

10.《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规定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若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则不负刑事责任

11.对于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12.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适用累犯。具体而言,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认定为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已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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