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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启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专项研究和专题调研,并广泛征求专家和地方的意见,形成本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目标与思路

(一)修订背景

目前,全国共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45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19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7个,保税区31个,出口加工区63个等,以技术开发、经济合作等为特色的园区竞相发展。在上述各类园区基础上,我局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2012年,《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园区试点示范工作逐步规范化和体系化。经过几年的稳步发展,共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80家,其中,示范园区24家,试点园区56家,包括:高新区48家(含苏州工业园区、广州开发区等享受多重园区政策的园区),经开区25家,创意产业园区1家,工业设计园区1家,保税区1家,其他园区4家。

但现行的《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评定、轻管理、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试点示范园区的层级关系不清、管理要求不细,造成一些管理措施和业务要求于“法”无据的局面,比如:仅要求示范园区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对试点园区没有要求;对于示范园区如何复核缺少细化规定等。此外,随着园区试点示范工作不断深入,保税区、创意设计等一些新的园区进入试点队伍,但试点示范园区的考核指标较为单一,对这些新类型的园区难以适用,亟需结合园区的类型特点,进行分类指导与管理考核。

(二)修订目标与思路

修订目标。针对目前园区试点示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已有经验和地方实践,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做好园区试点示范工作的顶层设计,提高管理办法的规范性、协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以管理优化促工作升级,推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迈上新台阶。

修订思路。建立园区分层分类的工作格局,按照园区类型,明确试点园区与示范园区建设任务;加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的保障力度,建立国家局与省局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考核指标,聚焦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突出运用导向和园区特点;严格园区申报、验收、复核等程序,强化管理约束,建立退出机制,促进试点示范园区工作形成品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修订目标与思路,《管理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6章35条,条款增加了14条。章节编排上,将第二至四章试点园区评定、示范园区评定、试点示范园区管理,修改为试点园区评定,试点园区管理、示范园区评定和示范园区管理等四章,尽量克服“重评定、轻管理”的问题;附件内容上,删除原附件1和2关于试点示范园区方案和规划的要求,将对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凝练后写入新办法第十条,保留考核指标作为附件。

总体而言,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分类管理、严格程序和优化指标三个方面。下面逐一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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