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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津东疆港区促进游艇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篇:

5.天津东疆港区促进游艇业发展暂行办法天津东疆港区促进游艇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东疆港区休闲旅游功能,加快天津东疆港区游艇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拥有的,集航海、运动、娱乐、游览、商务和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经营的游艇经营企业(包括游艇俱乐部、游艇生产、游艇展销企业等)、购置游艇并将游艇在东疆港区登记停泊的企业,以及在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购置游艇在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登记停泊的个人。

第四条设立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购置游艇的企业和个人,资助地区性以上大型游艇展销、比赛等主题活动,促进游艇旅游休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1:3比例出资,资金来源于新区政府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和东疆港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东疆港区管委会和天津港集团公司共同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游艇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术机构,在东疆港区举办的游艇会展、宣传推介、专项赛事等活动,视具体情况给予5至5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从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六条进驻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外游艇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和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定,由企业择优选择其一,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在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经营的游艇经营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对注册在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的游艇经营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专业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对于企业高层人员,最高给予五年内100%的奖励;对于企业中层人员,最高给予五年内50%的奖励。

第九条在天津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和个人(不含游艇经营企业),其购买游艇并在天津东疆港区登记注册的。属企业购买的,自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的资金,连续五年奖励给该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游艇购买价格的50%;属个人购买的,自个人实际缴纳所得税年度起,按个人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的资金,连续五年奖励给个人,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游艇购买价格的50%。

第十条第六条至第九条涉及的扶持资金,由东疆港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申请拨付程序参照《天津东疆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海事部门鼓励具备培训考试条件的游艇俱乐部提供驾证培训和考试服务,为俱乐部开展培训业务和学员考试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东疆港区应优先为游艇经营企业提供游艇保税仓库,为进口游艇维修、保养和运营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鼓励成立东疆游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建设专业网站,举办行业咨询活动,组织行业论坛,指导行业规划,为北方地区游艇行业发展搭建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1月1日废止。

第二篇: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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