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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

(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

(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

(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议中有下列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并对决策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主要负责人先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分别发表意见的;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未逐项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

企业决策方案提出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领导集体科学决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提出错误的程序建议,导致“三重一大”事项未提交决策会议集体决策的;

(二)对于重大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项目等决策事项,提交审议前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的;

(三)对于按规定需经法律审核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经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审核的;

(四)对于按有关规定须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

(五)对于重要人事任免,未按规定征求监察部门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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