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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完善安全长效机制,强化源头监管监控,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为《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凡违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及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精神,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均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

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战线领导、安全业务保安处室,负本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及业务保安科室,负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经营区队领导,负所管生产经营区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集团公司和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保安和安监部门,必须把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第七条凡排查出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做到整改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整改时间和责任明确。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即生产区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本单位业务科室和安检科,按照隐患整改“四签字”和业务科室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业务保安科室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安检部门,经有关领导审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后,认真落实整改,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集团公司安全业务保安部门和安监局,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的落实情况要定期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

第九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每天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值班领导干部负责安排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改;集团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每周一向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汇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基层各单位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的主体,凡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进行责任追究,除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视隐患性质及程度,对责任单位每条隐患罚款0.5-3万元,隐患内容符合《特别规定》者,其处罚标准按《特别规定》执行,并将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安监局。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基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因排查不认真而被集团公司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从重严肃追究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时,必须经检查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及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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