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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2]58号【发布日期】

1992-07-28【生效日期】

1992-07-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利用外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92〕58号1992年7月28日)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速经济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广西作为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一、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领域

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招商,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大胆有效地使用外国出口信贷;积极稳妥地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继续发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并使之逐步向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发展。

利用外资的重点投向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建设红水河梯级电站和其他水火电站(厂),开发建设沿海、沿江港口码头,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允许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业,开发成片土地。经过试点,逐步把外商直接投资扩大到金融、贸易、商业、交通、旅游和其他第三产业。鼓励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鼓励个体工商户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

二、

二、加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

鼓励现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企业可以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作价入股与外商的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相嫁接,或由中方贷款与外商的资金相结合,把企业办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一个或几个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实行“一厂两制”。鼓励外商以技术入股。允许外商以技术入股。允许外商承包或租赁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造后,可以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企业引进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后新增利润的中方所得部分,可实行税前还贷(含外汇贷款)。经企业所在地、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发行股票。

三、

三、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土地

鼓励外商在广西沿海和其他地方投资,进行成片开发土地。外商可以依法一次性取得未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自主开发经营。可以由一家外商单独投资经营或多家外商联合投资经营,也可以实行中外合资经营。开发区内的建设规划、设计(除邮电、港口规划须由中方编制外),可由成片土地开发企业自行完成,也可以与当地政府联合完成,其总体建设规划如与原城镇建设规划不相符合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成片土地开发企业应按批准的规划,投资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经营(邮电业除外),自办或招商引进各类项目。

鼓励外商到经过初步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的区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执行。

外商通过上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等,最长为七十年。在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对外商在广西投资开发土地办实业,根据不同的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出让地价可给予10 ̄30%的优惠,最低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由各地、市、县自定。

四、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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