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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服务,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一、区县

1.宣传和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集1-2次综合治理工作会或联席会,定期通报情况

2.制定关心关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

3.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度,做到每日上网上传下载交换信息,督促基层及时办理,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和水平。每月底分析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

-1-4.采用以会代训或专项培训的方式,对基层流动人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使其能熟悉流动人口业务和熟练操作pis流动人口相关功能。

二、乡镇、街道

1.协调和督促辖区内村(社区)、用工单位利用村(厂)务公开栏、人口计生宣传栏、咨询服务活动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办事程序,用工单位的职责,出租房屋业主和流动人口的法律责任等

2.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等办证条件和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信息,由居住地人口计生办通过电子网络或邮政信件向其户籍地人口计生办通报。现居住地在收到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通报后,应及时变更信息。

3.在流动人口聚集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为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宣传咨询等服务,对当年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按技术服务的规范提供随访服务。为在本辖区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与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同等待遇的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监督用工单位按规

-2-定落实在职员工免费享受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开展孕情检查,及时掌握孕情。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户籍地反馈服务管理信息,杜绝由本人寄回《避孕节育手术报告单》。

4.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天内,当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录入pis系统。符合规定的,加盖查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对未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补办通知书》。

5.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对出租房屋、工地等地段进行巡查,准确掌握流动育龄妇女的登记、持证、验证、生育、节育、孕情和人员分布等情况,依托pis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录入和提交反馈工作,实现户籍地、现居住地信息交换与互补

6.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在证件办理、信息交流、技术服务落实、违法生育查处等方面相互协作,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协作要求,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回应。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掌握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生育的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按各自职责即时协调和查处,不得相互推诿。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进行协查的,要视协查信息紧急程度在规定

-3-的15天或30天内进行反馈。同时应主动提交本地流入的符合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建立与户籍地联系通道。

7.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规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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