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行政单位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一律列为单位收入进行核算监督,不得在往来款项挂账,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非税收入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
下列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社会抚养费收入;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行政单位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有: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实行相互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二)未按收费许可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收入收款业务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和监控,导致收入金额不实、应收未收或者私设“小金库”的情形发生。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财政的资金,导致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票据、印章管理松散,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风险。
第五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其在收入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执行。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时办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立项、报批、年检、票据领购等手续。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收取和管理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四)对收支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对收支业务进行会计监督。第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收入管理相关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收入不相容岗位包括。票据的保管与领用、开票与收款、收款与会计核算等。
第八条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一)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方式
1、业务部门收款开票的,应当在业务部门设置收款岗位,出纳人员应当核对收款报告、收费票据、收取款项,保证票款一致。并向业务部门收款人员出具交款凭证;出纳人员直接收款开票的,应当符合收款开票有关管控措施;已开具相关票据由票据专管员定期审核收回。
2、出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取得缴库联、记账联、银行回单等缴款凭证。
3、出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辅助记账凭证,由业务会计、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二)非税收入直接缴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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