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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基本程序1

一、案件的受理与初步核实

(一)受理

受理是指党的纪检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对发现以及受理的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核实的活动,以确定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避免立案的盲目性。

对违纪案件进行初步核实,需经纪委领导批准。初步核实方法可采取直接派人调查;责成或委托有关党组织进行;对线索不具体或属于一般不正之风的问题也可要求被反映人直接做出说明。进行初步核实一般应向被调查者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适时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但要注意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呈报立案。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反映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

二、立案

立案是对受理的违纪问题,经初步审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和进行查处的职能性活动。

(一)决定立案的权限划分

对党员的违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管辖办法。基层党委、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常委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党委、纪委委员问题的立案由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立案。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立案或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行政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不论立案与否,受理案件均应纳入纪检机关的办案统计。

(二)立案的呈批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批准立案应由党委或纪委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填写《立案决定书》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

三、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包括调查和取证工作,是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时限为3个月。计算方法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将调查报告送主管领导审议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案件调查的主要程序:

(一)组织得力的办案力量。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要根据被调查人的职务和案情选好调查组组长;根据问题的大小、多少确定调查组的人数,最低不得少于2人;人员组成可针对问题的性质,或吸收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参加,或上下级联合组织,调查组内还可以分设专题小组;要注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包括。(1)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立案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二)科学地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成立后应做好调查前的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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