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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

(1)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2)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征了增值税。(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会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的税目少且拘于格式化

(1)征收范围有待扩大:各地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桑拿浴室、按摩房比比皆是,经营者有暴利驱动,吃喝玩乐者常常有公款作后盾,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而此类超前消费行为却未征消费税。(2)涉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应税消费品也太少了,对破坏生态的恶劣行为起不到抑制作用。(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三、消费税的税率不尽合理

现行税目中护肤、护发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税率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还高;汽车轮胎属生产资料性质,且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现象,属所征税率过高之列;烟的税率在40%到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税负处于较低水平;与卷烟一样,烈性酒如白酒的过多消费会影响人体健康,且过多的生产也浪费粮食,其税率偏低,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消费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

四、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

(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再次,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递层累计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二、消费税改革国际经验

一、发达国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税政策的特点

(一)课税对象选择尽管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至今仍然有一些oecd成员国(如丹麦、德国)对一些日常消费品(如盐、糖、咖啡、火柴、巧克力、冰激凌等)征收消费税,但总体来看,选择特定的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多数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见表1)

1.从课税对象的类别看,发达国家的消费税主要对以下几类产品征收:酒精饮料;烟草产品;矿物油、矿产品及其他能源;交通运输;环境污染行为;其他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每类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具体征税范围则因国家而异,如美国和日本对矿物油和矿产品的征税范围就比德国和英国大得多。

2.从课税范围的大小看,发达国家的消费税可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宽,课税对象较少,如英国,仅对酒精、烟草、烃油、车辆等征收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除覆盖有限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外,还包括奢侈消费品及一些服务行业,如美国、日本。延伸型消费税是除了上述两类包括的范围外,还将一些生产、生活资料列为征税对象,如德国。

3.从税收征管看,消费税既有归属于中央(联邦)zf的,也有归属于中央(联邦)以下zf的。如美国和日本的各级zf都有征收烟草税,但相比之下,消费税收入大多归属于中央(联邦)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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