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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E5%8F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e5%8f【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4〕40号【发布日期】

2004-04-26【生效日期】

2004-04-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

(内政发〔2004〕40号2004年4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

(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全区经济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期,消防工作总体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落后,各类火灾隐患突出,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较弱。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确保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协调发展。

(二)建立完善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

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并接受上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四)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旗县级以上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苏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五)强化公安消防部门职能职责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职责,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研究提出有关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完成好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应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落实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优化消防执法环境,积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加强队伍正规化、现代化

建设,抓好执勤训练,开展科技练兵,实施科技强警,不断提高“灭大火、打恶仗、抢重险、救大灾”的能力。

二、强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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