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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实务题撰写

1、我方要求核实对方公民代理的身份证、委托书和委托权限。如果有委托书,其公民代理权限应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传送的文件;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

2、我方要求核实对方专利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执业证、委托书。如果有委托书,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在申请阶段的代理人,又接受了**的委托请求宣告同一专利权无效,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并且可视为**自行接受委托,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

宣告无效请求书及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名称为“****”,申请日为***的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无效/权利要求*到*项无效。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到*不具备《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第9条、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7条、第33条、《专利实施法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面/部分无效。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如下:影响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列举:

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前,但公开日在后,构成抵触申请,可用于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请求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到*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2的规定。(1)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公开了全部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单一对比原则)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到*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3的规定

(1)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4、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综上所述,。。。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使用新型无效。

答复无效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在**年**月**日提交的关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对比文件**,(随后又收到**在**年**月**日提交的对比文件**。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说明如下:

一种情况。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该独立权利要求下的两个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页**行或者附图*中能够直接的表露出来。

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和*的合并方式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无效宣告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修改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符合《专利法》第22条2.3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1)新颖性(2)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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