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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综述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严肃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责任事故,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和纳入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序列的各类储备仓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遵循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是储备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管理局是本辖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对管理局、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对储备局、管理局以及企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第七条

地方执法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可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运用

第九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一)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的;

(二)安全组织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按职责层层落实或考核奖惩制度不落实的;

(四)安全生产松懈,长期得不到纠正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未达标的;

(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七)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及时整改的;

(八)发生一般事故c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安全经费投入不足,未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

(十一)其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追究责任的。第十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企事业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给予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责令辞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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