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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贪污问题研究[样例5]

第一篇:中国贪污问题研究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序言:我写了一篇《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很多人都看了,虽然拍砖的人很多,我不介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没有必要给和自己立场不一样的人扣屎盆子,有位仁兄说我避重就轻,没有谈贪污,于是我就想好好谈谈这个问题,用一个客观的文体,论文的形式吧。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的经济犯罪。中外历史上关于这类犯罪的记载史不绝书。在当代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的贪污现状日益严重,据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发布全球贪污印象指数(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排名表显示,2009年中国的贪污印象指数在全球排79位,贪污腐败俨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毒瘤,而中国贪污腐败情况严重有许多的原因,既要看到法律上,经济上,体制上的,也要看到文化因素和历史原因,因为贪污不仅仅是一个个人品德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贪污我们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严刑峻法,两者都会动摇我国的根基。因而我们要完善我们的一系列的制度,法律,要加大宣传杜绝行贿受贿等丑恶现象的发生。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完善,才能有效遏制贪污态势。

关键词:贪污腐败经济体制

一、中国贪污问题现状

1.

贪污及贪污罪的定义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我国对贪污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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