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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各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条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所属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针对各自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所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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